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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透水保水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新北市透水保水設施設置案件之審查費及查驗費如下,並得合併繳納之:
一、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元、查驗費新臺幣一
    萬元。
二、基地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審查費新臺幣二萬元
    、查驗費新臺幣二萬元。
三、基地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平方公尺: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七
    千五百元、查驗費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四、基地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查驗費新臺
    幣三萬五千元。
同一基地面積及地號之透水保水設施設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
查費依第一次計收之審查費減半計算之:
一、審查核准後申請變更設計。
二、經審查未核准而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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