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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8 條
執行機關於許可大型群聚活動舉行前或大型群聚活動舉行期間,得進行稽
查。
執行機關於許可大型群聚活動舉行前,發現其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者,應通知主辦者限期完成改善或補正,逾期未完成者,得撤銷或廢止許
可。
執行機關於大型群聚活動舉行期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命主辦者
改善或停止活動:
一、發生重大事故。 
二、違害公共安全或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三、現場活動與申請許可、備查內容或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不符。 
四、違反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主辦者對第一項之稽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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