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於許可大型群聚活動舉行前或大型群聚活動舉行期間,得進行稽 查。 執行機關於許可大型群聚活動舉行前,發現其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者,應通知主辦者限期完成改善或補正,逾期未完成者,得撤銷或廢止許 可。 執行機關於大型群聚活動舉行期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命主辦者 改善或停止活動: 一、發生重大事故。 二、違害公共安全或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三、現場活動與申請許可、備查內容或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不符。 四、違反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主辦者對第一項之稽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