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如有變更活動時間,應於活動原舉行日七日前, 以書面向執行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經備查者,應於活動原舉行日三日前, 以書面報請執行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 舉辦者,不在此限。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地點、內容、擴大舉辦規模者,或因天災、事 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原活動場地有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 請許可或報請備查;執行機關亦得命其重新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