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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6 條
經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如有變更活動時間,應於活動原舉行日七日前,
以書面向執行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經備查者,應於活動原舉行日三日前,
以書面報請執行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
舉辦者,不在此限。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地點、內容、擴大舉辦規模者,或因天災、事
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原活動場地有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
請許可或報請備查;執行機關亦得命其重新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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