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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5 條
應申請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駁回申請:
一、違反法規規定。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活動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三、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時間提出申請或申請檢附文件不足,經限期補
    正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四、未依前條第三項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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