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82634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4 條
主辦者辦理指定、公告或三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以下簡稱應申請許
可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行四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
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活動:
一、申請書。
二、主辦者為私法人、團體者,其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文件,及負
    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三、活動方案及說明。
四、活動安全工作計畫。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六、與場所管理者簽訂之安全約定。
七、場地使用同意書。
主辦者辦理未達三千人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檢附報
備書及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文件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大型群聚活動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超出本府應變能力之虞時,執行機關
得限期命令主辦者提出申請許可、調整辦理時間、規模、活動內容或自行
增設應變人力及設備。
大型群聚活動有利於國際交流、促進社會公益與發展,經本府許可者,得
不受第一項、第二項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時間之限制。
執行機關受理大型群聚活動之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於必要時,得進行現
地會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