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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命立即停止活動,未遵行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備查或未依命令辦理,
    而舉行大型群聚活動。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報請備查,而變更時間舉行大型
    群聚活動。
三、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重新許可或備查,而舉行大型群聚活動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落實安全管理,經限期改善,未改善或改
    善未完全。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停止活動命令。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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