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命立即停止活動,未遵行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備查或未依命令辦理,
而舉行大型群聚活動。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報請備查,而變更時間舉行大型
群聚活動。
三、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重新許可或備查,而舉行大型群聚活動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落實安全管理,經限期改善,未改善或改
善未完全。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停止活動命令。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