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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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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規定如下:
    (一)原核定機關承辦人員應依據檔案管理單位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之
          通知或依其他機關來文建議,將原案卷調出審查。
    (二)原核定機關經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續保密必
          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
          如附件二十六)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
          如附件二十七),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書之受
          文機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三)原受文機關經主動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續保
          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
          如附件二十八),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依規定辦理機
          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四)原核定機關經核定或依原核定機關通知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者
          ,應將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
          並檢附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
          註銷紀錄單」(戳)(如附件二十九)。機密文書符合前點第
          五款情形者,比照辦理。
    (五)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
          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
          務承辦單位依前款規定辦理。
相關圖表: 附件二十六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PDF
附件二十七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PDF
附件二十八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PDF
附件二十九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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