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規定如下:
(一)原核定機關承辦人員應依據檔案管理單位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之
通知或依其他機關來文建議,將原案卷調出審查。
(二)原核定機關經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續保密必
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
如附件二十六)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
如附件二十七),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書之受
文機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三)原受文機關經主動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續保
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
如附件二十八),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依規定辦理機
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四)原核定機關經核定或依原核定機關通知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者
,應將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
並檢附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
註銷紀錄單」(戳)(如附件二十九)。機密文書符合前點第
五款情形者,比照辦理。
(五)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
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
務承辦單位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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