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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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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可逕以移文單(如
          附件二十四)移送主管機關,不必退還。
    (二)不同機關之來文,案由相同其答復同者,應併辦一稿,分知各
          來文機關。
    (三)已發之公文,須辦理補發時,應檢附原案,併同填具公文補發
          申請表(如附件二十五)或加簽說明,經陳奉核可後,即送請
          發文單位補發,不必重行辦稿。惟須於文面左上側空白處註明
          補發日期及「補發」字樣。
    (四)召集會議宜用開會通知單、電子郵件或以電話通知。
    (五)借支、請假、出差、請購等例行事項,得用表格或機關內部網
          路填報,不另以簽辦理。
    (六)人事任免等例行案件,宜用定型稿。
    (七)各機關交辦文件,宜指示原則,附式舉例說明;審核下級機關
          陳送報表或附件時,除重大錯誤發還更正外,應即就原案改正
          並告知,以免公文往返。
相關圖表: 附件二十四移文單.PDF
附件二十五公文補發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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