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陳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書之陳核過程中均應使用公文夾(如附件十八),並以公文
夾顏色作為機關內部傳送及處理速度之識別,區分如下:
1、最速件用紅色。
2、速件用藍色。
3、普通件用白色。
4、機密文書用黃色,如非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陳者,應另以特製
之機密公文陳核歸檔專用封套(如附件十九)封裝公文,並
視同最速件處理。
(二)文件經承辦人員擬辦蓋章後,應即分別按其性質,用公文夾(
以一文一夾為限)遞送主管人員核決,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並
應先行會商或送會。
(三)重要文稿之陳核,應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親自遞送。
(四)文書之陳核,其對象區分如下:
1、初核者係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
2、覆核者係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
3、會核者係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如無必要則免送會。
4、決定者係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
(五)陳核府一層之文稿,應由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區公所為區長)
親自核章。但遇首長請假時,由其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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