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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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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陳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書之陳核過程中均應使用公文夾(如附件十八),並以公文
          夾顏色作為機關內部傳送及處理速度之識別,區分如下:
         1、最速件用紅色。
         2、速件用藍色。
         3、普通件用白色。
         4、機密文書用黃色,如非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陳者,應另以特製
            之機密公文陳核歸檔專用封套(如附件十九)封裝公文,並
            視同最速件處理。
    (二)文件經承辦人員擬辦蓋章後,應即分別按其性質,用公文夾(
          以一文一夾為限)遞送主管人員核決,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並
          應先行會商或送會。
    (三)重要文稿之陳核,應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親自遞送。
    (四)文書之陳核,其對象區分如下:
         1、初核者係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
         2、覆核者係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
         3、會核者係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如無必要則免送會。
         4、決定者係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
    (五)陳核府一層之文稿,應由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區公所為區長)
          親自核章。但遇首長請假時,由其代理人為之。
相關圖表: 附件十八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文夾參考樣式.PDF
附件十九機密公文陳核歸檔專用封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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