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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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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收文人員拆驗公文時,應核對隨文送來之送文簿(單),逐件對
        號拆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防止封套內所裝公文緊靠封口,注意剪拆。
    (二)一封套內有二件以上來文者,應於送文簿(單)中註明其件數
          及文號。
    (三)依來文逐件清點附件名稱、數量,並於送文簿(單)中註明,
          其手續如下:
         1、附件應予整理,附於原來文之後。
         2、附件如為現金、支票、匯票、郵票、各種有價證券或貴重物
            品,應轉送出納或承辦單位點收,並於原來文附件欄簽章證
            明。
         3、附件未到公文先到或附件先到公文未到者,應另行註記後再
            行分文。附件不齊全或漏未檢附者,應於收受文件退件單(
            如附件九)註明退件原因,併同原件退還發文機關。
    (四)拆封檢查,如發現封面所列號碼與封內公文號碼不符,有號無
          文、有文漏號或發文日期與送達日期或郵戳日期有疑問時,應
          即向發文機關查詢;或於收受文件退件單註明退件原因,併同
          原件退還發文機關。
    (五)最速件應即分文編號。
    (六)封面未標明機密字樣,拆封後如發現其內容有保密必要時,應
          作密件處理。
    (七)拆封時,如封內夾有本機關內部單位之文件,應即於送文簿(
          單)登錄,轉送受文單位處理。
    (八)來文如有誤投,應註明退件原因,併同原件退還發文機關,其
          具時效性者,得代為轉送,並通知發文機關。
    (九)郵寄公文封套上蓋有日期戳記之郵票,不得剪除。
    (十)已拆之封套,除訴訟、訴願、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
          其他具有時效限制文件,須隨文附送並蓋「信封隨附、郵戳完
          整」之章戳外,應彙齊包紮,註明日期及封套數目,保存三個
          月以備查考。
相關圖表: 附件九收受文件退件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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