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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加強新聞發布及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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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就本身業務之推展,針對下星期將進行之措施或活
    動,認有發布新聞之必要或媒體可能披露報導者,該機關新聞聯絡人
    應填寫預報表(如附件)於每週四前送達新聞局(免備文),以便安
    排攝影及新聞聯繫事宜。
    各機關擬發布之新聞行程,須於活動前二日備妥新聞資料彙送市長室
    及新聞局。
相關圖表: 附件 100 年度市政行程及活動預報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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