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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加強新聞發布及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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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重大突發事件,本府及所屬機關應就本身職掌研擬因應措施,立即
    陳報市長及相關首長(副市長及秘書長)與局(處會)首長,陳報資
    料以口頭為先,書面為輔,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件始末。
(二)媒體、新北市議會、民眾之反應及建言。
(三)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對該事件之因應措施及利弊分析。
    前項資料於陳報後,視狀況擬具新聞稿或依說明資料發布,副知新聞
    局協助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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