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住宅、集合住宅、宿舍及其他類似使用行為
之建築物涉及下列事項:
(一)辦理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涉及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物。
但申請範圍內當層僅由兩個居住單元及公共區域組成,且各居住單
元面積皆為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分併戶核備時,當申請範圍內增加之廁所、浴室或居室涉及裝
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物。但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累計變更戶數為
兩戶以下,且各戶面積皆為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附
件二)除前項用途外之建築物於辦理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其變
更後平面圖格局與宿舍型態類似或有不合理之樓地板墊高者,仍應
依本原則辦理,但使用用途為老人福利、社會福利、衛生福利設施
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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