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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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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興闢公共工程,在拆除建築物後賸餘建築之基地內改建或增建之
    建築物,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物之管理應依新
    北市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建增建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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