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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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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有及供公眾使用之舊有建築物,申請人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應備下列
    書圖文件: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
(四)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五)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七)建物照片及示意圖。
(八)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之平面圖、立面圖 (圖套裝訂)。
    前項申請人亦得具備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證明文件之一申請補發使用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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