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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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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面積範圍需確認時以作為建築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地目變更
    或其他情況需要之依據之申請及核發經本府工務局核發合法房屋證明
    之建築物,申請人應備俱下列文件: 
(一)各層平面圖及立面圖(比例尺為百分之一),須由建築師及申請人
      簽章。
(二)地籍配置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或六百分之一、一千二百分之一
      )。
(三)面積計算表。
(四)現況相片(各向正立圖、屋頂及周圍環境各四份)建築物經本府查
      明後係位於本市興辦公共工程事業用地內者,不在此限。
    本府依申請人所附文件並會同建築師勘查現場房屋,確認房屋面積範
    圍,並審核各項證件及核對相片,經核可者發文並於各項證件、圖表
    內蓋備查章。
    發文時副本發套繪室於地籍圖上記載文號,並將本圖說相片各四份送
    本府工務局建卡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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