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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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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時,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一)其屬工程採購,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以
          下簡稱契約變更)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先以會議、會勘或其他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六)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變更事由。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其變更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
              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
              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
              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
         (6)其須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2、各機關應審查變更原則及個別變更事由,並於報請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簽報核准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合辦理變
            更契約圖說及其他後續作業。其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變更事
            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範例詳如附件七簽辦之。
         3、前目之審查內容,得參考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
            如附件八)及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
            如附件九),並依個案特性修改使用。
         4、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完成契約變更圖說及辦理採購案件
            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作成紀錄後,據以修正預算書圖,並簽
            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契約
            變更簽陳範例詳如附件十簽辦之。
    (二)契約變更追加預算須經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多寡,皆應報經
          本府核准,並釐清責任歸屬。
    (三)契約變更報本府備查時,應敘明下列事由,並檢具必要之佐證
          文件:
         1、變更情形。
         2、預算來源。其屬前款情形者,併應檢附本府核准文件。
         3、檢討個案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
            表之情形,且已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四)除依規定得以換文方式為之者外,應洽廠商辦理議價。
    (五)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
          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
          告)或第六十二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辦理。
    (六)其餘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定辦理。
相關圖表: 附件六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PDF
附件七 工程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範例.PDF
附件八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PDF
附件九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PDF
附件十 工程契約變更簽陳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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