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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埔頂地區都市設計暫行審議原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公發布)
7
七、應加強建築物立面綠化及屋頂綠化,以維護由對岸眺望本區之既有視 覺景觀及地形特質;另屋頂層以達 80% 綠化為原則,且屋頂之設備 及曬衣空間亦應遮蔽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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