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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埔頂地區都市設計暫行審議原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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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開發基地內栽植喬木應考量街區歷史風貌與當地生態環境,優先
    選擇本地區之原生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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