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築物高度管制原則:
(一)為確保古蹟帶(包含小白宮、教士會館、馬偕故居、姑娘樓、牧師
樓、英國領事館、紅毛城及經文化局指定建築)之視覺景觀保存,
古蹟帶以南至淡水河岸所涵蓋之區域(詳圖一:適用範圍圖)為建
築物高度管制範圍(含屋頂突出物及屋脊裝飾物)。
(二)採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航照圖)及「新北市都市
計畫航測地形圖」為底,以申請建築物幾何中心點垂直於淡水都市
計畫與淡水河岸界線(A) 之延伸線至真理街與住宅區邊界(B)
繪製斷面圖(詳圖二:高度管制斷面示意圖),以斷面圖之 A、B
兩點連接線為建築高度管制線,以確定申請基地之限制高度。另本
範圍屬環境敏感基地,需依測量圖確實模擬現況地形並以 Google
Earth 視覺模擬分析檢視古蹟帶建物內部視點模擬。
(三)A 點高程:垂直都市計畫與淡水河岸界線之絕對高度加 4.2 公尺
。B 點高程:住宅區街廓與真理街交界之絕對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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