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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埔頂地區都市設計暫行審議原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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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變更淡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九
    點規定,為維護新北市淡水埔頂區域自紅毛城至小白宮地區(以下簡
    稱本地區)之文化視覺景觀,針對本地區(詳圖一:適用範圍圖)之
    建築立面色彩、風格、照明、屋頂及立面綠化、建築物高度進行管制
    ,以作為都市設計審議時之依據,特訂定本暫行審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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