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使用本場地,經受理機關審查核准者,應繳納保證金每場地每次 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倘需使用本場地之水電設備,酌收水電使 用費每日一千五百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申請人自備者免繳)。且 應於使用場地起始日起算前三日繳納。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經受理機關核准者,得免收 保證金及水電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