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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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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使用本場地,經受理機關審查核准者,應繳納保證金每場地每次
    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倘需使用本場地之水電設備,酌收水電使
    用費每日一千五百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申請人自備者免繳)。且
    應於使用場地起始日起算前三日繳納。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經受理機關核准者,得免收
    保證金及水電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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