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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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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場地使用日前七日至三十日內,檢附申請表(如附表)、活動安
      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活動企劃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受理機關提
      出申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須使用場地,且經受理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使用場地集會,須檢附場地所在地警察分局之許可文件影本。
(三)活動涉及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並檢附衛生福利部
      或本府之許可文件影本。
(四)申請使用場地舉辦大型活動者,應依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
      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五)受理機關認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使用場地一次,且每次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二日
      。
    如遇特殊情形須延長使用者,應於活動結束前重新提出書面申請,經
    受理機關核准,始得延長,原則以延長二日為限,並應補繳相關費用
    。
相關圖表: 附表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使用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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