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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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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機關應不予核准使用: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二)有第八點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者。
(三)未依申請期限內申請者。
(四)資料不齊,且逾期未補件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核准使用:
(一)申請人最近一年曾有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
(二)活動內容有損壞場地設施、影響環境安寧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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