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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
3
三、於本場地內舉辦集會、展覽、表演或本府因推動市政等目的所舉辦之 活動,應填具申請表向該場地所在地之區公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 申請核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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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使用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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