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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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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設定地上權之地租,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並分為隨申報地價
      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
(二)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隨申報地價調
      整之年息率計算。
(三)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按訂約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不隨申
      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計算。
    依前項規定收取之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應按地價稅計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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