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執行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
(一)擬訂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計畫。
(二)完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
(三)提送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經本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價審會)審定。
(四)擬訂申請須知、設定地上權契約等招標文件簽報本府核定。
(五)公開招標。
(六)簽訂地上權契約。
(七)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前項第五款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依第三點但書規定簽報本府核准專案辦理者,得不適用第一項第四款
至第五款規定招標程序。但執行機關應於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程序前將
地上權契約草案簽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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