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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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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有非公用土地與其他公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者,得
      依主辦機關(構)相關規定辦理。但必要時,得由執行機關與主辦
      機關(構)雙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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