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地上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申請以設定地上權土地作為接受容積移 入基地,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者,執行機關得予同意: (一)移入之容積應無條件贈與為市有,地上權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二)辦理容積移轉所需規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含代金)均由地上權人 負擔。 (三)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地上權人不得申請移轉至其 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