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地上權存續期間,執行機關不得同意地上權人將地上權及地上物之 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人。但受讓人承諾繼受原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 義務,並願一併受讓地上權及地上物之一部或全部,且報經本府核 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