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辦理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如將土地或地上物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者,其使用應符合契約約定、都市 計畫、區域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並不得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 建築使用。 依前項規定使用者,其使用權存續期間之末日,不得在地上權存續 期間末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