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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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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如將土地或地上物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者,其使用應符合契約約定、都市
      計畫、區域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並不得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
      建築使用。
      依前項規定使用者,其使用權存續期間之末日,不得在地上權存續
      期間末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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