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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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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接受捐贈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以可在公開市場交易且易
    於變現者為限,並依會計程序入帳。
    前項有價證券為實體者,應登記於保管品備查簿,於變賣受領現金後
    ,核實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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