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贈之不動產,應由受理機關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及捐贈者辦理會勘, 並依新北市市有不動產管理權責劃分原則擇定管理機關,並以管理機 關為受贈機關。 前項受贈之不動產,由受贈機關會同捐贈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