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2388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5
五、受贈之不動產,應由受理機關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及捐贈者辦理會勘,
    並依新北市市有不動產管理權責劃分原則擇定管理機關,並以管理機
    關為受贈機關。
    前項受贈之不動產,由受贈機關會同捐贈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