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受捐贈財物時,依捐贈財物之性質區分其受理機關如下: (一)不動產 1、因容積移轉、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都市更新或非都市計畫 土地開發捐贈者,由該業務權責機關受理。 2、除前目情形外,已指定捐贈用途者,由該用途之業務權責機關受 理。 3、其他不動產之捐贈,由本府財政局受理。 (二)動產、物品、有價證券、權利、古物、字畫、藝術品、現金或其他 特殊財物:依捐贈目的或使用用途,由權責機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