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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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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捐贈財物時,依捐贈財物之性質區分其受理機關如下:
(一)不動產
     1、因容積移轉、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都市更新或非都市計畫
        土地開發捐贈者,由該業務權責機關受理。
     2、除前目情形外,已指定捐贈用途者,由該用途之業務權責機關受
        理。
     3、其他不動產之捐贈,由本府財政局受理。
(二)動產、物品、有價證券、權利、古物、字畫、藝術品、現金或其他
      特殊財物:依捐贈目的或使用用途,由權責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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