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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2
二、各機關接受捐贈之財物,應無糾紛、占用情形,並符合業務相關公用 用途或可單獨開發利用,且除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應以不增加支 出為原則。 前項捐贈,附有條件或負擔者,應將擬訂之捐贈契約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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