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23895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11
十一、指定用途之現金捐贈,應於接受捐贈時,請捐贈者依下列各款規定
      擇定如無法執行原指定用途,或執行後仍有結餘款時之運用方式:
  (一)退還捐贈現金或結餘款。
  (二)供本府其他公益目的使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