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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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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接受現金捐贈,其收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者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者,不得變更用途,並得透過各機關保管金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捐贈者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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