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機關接受現金捐贈,其收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者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者,不得變更用途,並得透過各機關保管金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捐贈者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