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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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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骨灰(骸)存放設施編號。
(二)存放日期。
(三)死亡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四)存放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住址與通訊處及其
      與死亡者之關係。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登載事項如有變更,存放者應通知區公所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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