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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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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墳墓起掘遷葬,墓主或其關係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除戶謄本或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經公墓管理人員確認,由區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明
    後,始得辦理。起掘後應將廢棄物清理運除,墓基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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