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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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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立公墓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墳墓(墓基)周圍,應保持整潔美觀,並接受公墓管理人員指導。
(二)祭掃時,祭品不得隨地棄置,焚化冥紙及燃香燭應注意防範火災。
(三)非經許可不得挖掘。
    墳墓如有損壞,公墓管理人員應即通知墓主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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