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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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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公立公墓墓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亡者除戶謄本、死亡證明
      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發埋葬許可,繳
      納使用規費後,始得施工埋葬。
(二)不得預留墓穴及同一亡者以申請使用一墓基為限。
(三)申請經許可前,申請人得撤回申請及退費;申請經許可後未埋葬前
      ,申請人得於許可日起十日內,申請註銷公墓使用及退費,逾期申
      請註銷者,退還百分之八十費用。申請人註銷後,如為同一亡者重
      新申請使用,且再逾期申請註銷者,不予退費。
(四)申請經許可後未埋葬前,申請人得自許可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變更位
      置,並以一次為限;逾申請變更期限者,不予受理;變更後位置其
      使用規費較原位置高者,應補足差額;其使用規費較原位置低者,
      應退還差額。
(五)申請人應自許可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營葬,逾期廢止其許可,退還百
      分之八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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