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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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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存放者或其關係人申請骨灰(骸)罈(罐)領回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許可後始得領回。原骨灰(
      骸)存放設施空間,由區公所無條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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