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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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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骨灰(骸)罈(罐)由申請人自行準備,其大小、型式應與骨灰
        (骸)存放單位之規格相符。
  (二)骨灰(骸)罈(罐)應嚴密封妥,並明確標示受奉置者姓名。
  (三)骨灰(骸)之關係人進入骨灰(骸)存放設施內祭拜時,應向管
        理人員登記,不得私自進出。但於清明時期或舉辦普渡法會時,
        不在此限。
  (四)在指定位置擺設祭品,祭品及廢棄物不得隨地棄置。
  (五)焚化冥紙、燃香燭應在指定位置行之,並注意防範火災。
  (六)各項設施不得隨意損壞,違反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未經許可不得參觀骨灰(骸)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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