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骨灰(骸)罈(罐)由申請人自行準備,其大小、型式應與骨灰
(骸)存放單位之規格相符。
(二)骨灰(骸)罈(罐)應嚴密封妥,並明確標示受奉置者姓名。
(三)骨灰(骸)之關係人進入骨灰(骸)存放設施內祭拜時,應向管
理人員登記,不得私自進出。但於清明時期或舉辦普渡法會時,
不在此限。
(四)在指定位置擺設祭品,祭品及廢棄物不得隨地棄置。
(五)焚化冥紙、燃香燭應在指定位置行之,並注意防範火災。
(六)各項設施不得隨意損壞,違反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未經許可不得參觀骨灰(骸)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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