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里長及鄰長之工作事項如下:
(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1、里公務事項:
(1)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2)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
(4)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5)里長證明事項之開立。
(6)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7)里內緊急事件之反映及應變。
(8)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
(9)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2、交辦事項:
(1)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
(2)區政、戶政工作推動之協助。
(3)區(里)民活動中心維護之協助。
(4)區(里)環境維護之協助。
(5)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推動之協助。
(6)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推動之協助。
(7)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
(8)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及傳染病防治通報之協助。
(9)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通報、訪視及救助之協助。
(10)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11)高風險家庭通報之協助。
(12)各類災害調查通報及疏散撤離、宣導之協助。
(13)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
(二)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1、市政宣導及民情之反映。
2、市(區)政宣導資料之分送。
3、區政、戶政工作推動之協助。
4、里鄰工作會報之出席。
5、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通知及督促。
6、里內環境清潔維護之協助。
7、里內緊急事件之反映及救助協助。
8、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推動之協助。
9、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及傳染病防治通報之協助。
10、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11、高風險家庭通報之協助。
12、各類災害調查通報及疏散撤離、宣導之協助。
13、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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