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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客家政策規劃、族群關係事務推動及公共事務推動等事
    項。
二  文教發展科:客家文化藝術規劃與推動、客家語言推展及文化資產保
    存等事項。 
三  園區管理科:客家文化園區教育推廣、研究、展示及行政營運管理等
    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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