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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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