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36699人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74 條
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相關機關,辦理廢
棄物研究、訓練及管理之有關事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