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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辦理廢棄物清除
、處理工作,得擬訂設置管理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組設區域性
聯合清除、處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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