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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58 條
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 法、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四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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