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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56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 、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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